(摘自《中共滨海县委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民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滨发〔2017〕13号)
1、设立创业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局和创业办牵头制定《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专款专用。完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经费、场地租金等补贴政策,由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扩大到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工。(责任单位:财政局、创业办,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首次创业补贴。初次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领取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返乡人员新创办工业项目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投资规模500万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6个月以上的,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人社局、经信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3、创业升级补贴。个体工商户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升级创办私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升级补贴。(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4、场所租金补贴。进入县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并租用其场所的,每户给予场所租金的50%补贴,最多不超过3000元,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最多不超过5000元。(人社局、财政局)
5、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后5年内来滨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返乡人员新办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投资和用工人数给予企业10%—30%的社保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对吸纳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的企业,可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
6、职业培训补贴。积极鼓励各部门、县内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经人社部门考核合格后,根据培训项目和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300—500元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省财政分别按照不超过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县财政对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分别给予600元/人、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此标准为原省文件规定,具体按省、市新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在县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中列支。(人社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7、企业创业贷款。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贷款10万元,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贷款期限3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等享受企业创业贷款扶持政策。(人社局、财政局)
8、个人创业贷款。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可给予5—15万元的创业贷款,根据投资规模和带动就业情况,可发放30万元,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区分微利和非微利,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3年。(人社局、团县委、妇联、财政局)
9、创业之星奖励。被评为县年度“二十佳创业之星”的创业者根据项目规模和社会效益分别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省、国家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者,再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人社局、财政局)
10、创业培训基地建设补贴。被认定为县定点创业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由县创业专项资金给予1万元补助;鼓励各定点培训机构争创省、市级培训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人社局、财政局)
11、创业实训基地建设补贴。对企事业单位、职业技术学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训基地,安排高校(职技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和城乡有志创业者进入基地创业实训的,经县职能部门评估认定后,由县创业专项资金给予新建的5-10万元、改建的3-5万元补贴。(人社局、财政局)
1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投入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新建的补贴不超过15万元,改建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社局、财政局)
13、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的(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数,给予创业基地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孵化补贴。(人社局、财政局)
14、驻外返乡创业就业服务站(驻外招商点)工作补贴。依托驻外商会,建立驻外返乡创业就业服务站(驻外招商点),按照工作实绩给予5—10万元的工作补贴。(工商联、项目办、招商局、人社局、财政局)
15、电子商务示范村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村(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补贴。(商务局、财政局)
16、电商服务企业补贴。对本县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商务局、财政局)
17、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补贴。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经营1年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贴。(商务局、财政局)
18、小微电商企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加大对小微电商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积极为小微电商企业提供免费的电子商务学习与培训,对小微电商企业首次营业额突破100万元并成功运营1年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创业并成功运营半年以上的小微电商企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商务局、财政局)
19、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贴。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培训)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本科以上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可享受我县“515”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支持。(商务局、财政局)
20、电商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社保费满1年的,员工数首次达30人、50人、100人、200人时,一次性补贴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商务局、财政局)
21、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补贴。对我县中专院校或由商务、人社、教育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围绕电子商务专业开展订单式学历教育和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当年培养电子商务专技毕业生和相关电子商务人才达10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电子商务企业被商务部门确定为电子商务培训实习基地的,每成功培训10名学员,给予5000元的补贴。(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
22、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补贴;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补贴20万元;对上一年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分别补贴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技局、财政局)
23、自主知识产权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1万元;购买已授权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补贴2万元。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贴2万元。(科技局、财政局)
24、众创空间补贴。获得省级众创空间,补贴10万元。(科技局、财政局)
25、创业园项目建设补贴。滨海籍创业者创办工业项目入驻县、镇创业园(县认定的)的,厂房由企业自建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厂房面积实际利用情况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项目自开工建设起,一年内投产并成为规上企业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建设补贴;一年内投产开票销售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每平方米40元建设补贴;一年内投产开票销售1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建设补贴;一年内投产但未实现开票销售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建设补贴;一年内项目竣工但未投产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建设补贴。鼓励新建多层厂房,每多一层补贴标准上浮20%。县级创业园实行开门办园,入园企业优先奖补,引资考核、税收等参照县有关园区政策执行。农产品加工类项目优先奖补入驻县农产品加工园区企业项目。创业孵化器享受同等政策。(经信委、创业办、财政局)
26、创业园厂房租赁补贴。滨海籍创业者在县、镇创业园租赁厂房新上工业项目的,从投产之日起,根据厂房面积实际利用情况,一年内投产并成为规上企业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租赁补贴;一年内投产开票销售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每平方米15元租赁补贴;一年内投产开票销售1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租赁补贴;一年内投产但未实现开票销售的给予每平方米5元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经信委、创业办、财政局)
27、示范家庭农场补贴。积极鼓励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对创成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农办、财政局)
28、农机购置补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购买10大类49个品目的农机具,给予不超过农机购买额的30%的补贴。(农委、财政局)
29、高效设施农业补贴。在镇区农业园新建300亩以上普通连栋大棚、冬暖式大棚、6米宽度以上普通钢架大棚、大中型钢架防虫网室(DB32/T1757-2011)、新建智能温室10亩以上、食用菌菇房5000平方米以上;在五条示范带沿线新建50亩以上设施农业基地。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予补贴。具体以当年省规定的奖补政策和全县上报的规模总量而定。(农委、财政局)
30、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补贴。对在非基本农田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且通过环评的,新建标准化圈舍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给予补贴。奖补标准为:不高于固定资产投入的30%,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具体以当年省规定的政策和全县上报的规模总量而定。(农委、财政局)
政策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同一项目如同时享受县出台的其他文件中同类扶持政策,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不累计。国家、省、市政策若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